开发商擅自将已出售给客户的房屋抵押给他人,客户也因故未付清购房款。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,应追究谁的违约责任呢?近日,市中院经审理最终认为,开发商违约在先,应承担主要责任,除返还客户已付购房款外,还应赔偿其一定的损失。 房子延期竣工 客户未付余款 1996年11月28日,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。开发商将晋安区一处建筑面积为298.3平方米的商场,以164.0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先生。 按照双方的约定,王先生可分几期付款,最后一笔款项应于房屋竣工后开发商发出通知书15日内付清;开发商应于1998年8月31日前交房,逾期按客户已付购房款的每日0.04%的金额支付违约金。这份合同订立后,双方又订立了建筑材料差价补偿合同,约定:因建筑材料提价,王先生同意补偿给开发商建筑差价74万多元。 此后,王先生于1997年1月31日,向开发商支付了72万多元的购房款。 1999年6月25日,开发商通知王先生:所建大厦已封顶,请于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交纳本期房款。此后至诉讼期间,王先生均未再付款。 2001年4月2日,该栋楼房通过了竣工验收。 2002年12月,王先生向开发商递交报告称:鉴于双方的手续未办理完妥,他同意先由某公司租赁商场,所收租金抵作其尚未交清的房款,希望开发商予以支持。 2003年,开发商再次发出通知,要求王先生支付尚欠的购房款,但没有结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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