今年7月1日《房屋登记办法》将开始施行,办法实施后办理登记的房屋,应当建立房屋登记簿。5月27日,省建设厅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《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》时,对有关问题作了规定。
专家指出,上述试行办法明确规定,登记簿是房屋权属的根据,买房者通过查询登记簿的内容,可以防止“一房两嫁”。
产权时间以登记簿为准
办法明确规定,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时间以登记簿上登记的时间为准。
房屋登记簿将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,房屋基本单元拥有唯一的编号,房屋分割、合并时将重新编号。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、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,将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,建立登记簿,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。
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强制要求登记,如果共有人申请登记,登记机构将向共有人分别颁发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不再发放《房屋共有权证》。
2010年以前,福建省将对已登记的房屋全面建立房屋登记簿。
必须登记这些内容
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:房屋基本状况、房屋权利状况及其他状况。
房屋基本状况部分,记载房屋编号、房屋坐落、所在建筑物总层数、建筑面积、规划用途、房屋结构、土地权属性质、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、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、地号、土地证号、房地产平面图等。
房屋权利状况部分,记载房屋所有权、他项权利等有关情况。房屋所有权的内容,记载房屋所有权人、身份证明号码、户籍所在地、共有情况、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、房屋所有权证书号、补换证情况、房屋性质、注销事项等。房屋他项权利的内容,记载抵押权人、抵押人和债务人、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、担保范围、债务履行期限、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、补换证情况;最高额抵押权人、抵押人和债务人、最高债权额、担保范围、债务履行期限、债权确定的期间、最高债权额已经确定的事实和数额;在建工程抵押权人、抵押人和债务人、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最高债权额、担保范围、债务履行期限、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;地役权人、地役权设立情况、地役权利用期限等。
可查房屋抵押情况
个人和单位可查询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;而房屋权利人可以查询、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。今后将实现全国登记簿基本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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