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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共享新建经适房产权
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中国经营报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12-18

    未来的经济适用房很可能将由政府和购房者共享产权,不再完全归于购房者名下,以遏制转手牟利。

    12月14日,记者获悉,有关部门已将上述构想形成两份方案——《关于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研究报告》和《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》,上报国务院,正在等待批复。

    上述方案建议,未来新建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制度,应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调整。对于销售型的经济适用房,应以政府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土地、财政等综合投入为标准,划定相应比例,然后由政府和购房者共享产权,相应的,政府可以行使自身拥有的与产权相匹配的权力。

   至于“共享产权”的核心内容,即政府投入如何折算成产权比例,还没有细致的规则。

   在现有经济适用房的运作模式中,政府无偿划拨土地,由开发企业承接开发、销售环节的业务,在此过程中,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售价进行限制,并要求开发企业的利润不得超过8%,同时,在开发过程中予以相关税费的减免。

    知情人士介绍,土地、财税减免很可能被纳入政府对经济适用房的“投入”当中。“除此之外,政府还免去了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,税率是33%。”

   但内部人士强调,如今上报的仅是研究方案,至于何时执行,以及是否有所调整,都难预料。而且,对于此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房,将不会被新政策溯及。

    据分析,这一思路的出台,主要是解决经济适用房的“退出机制”问题。一些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,在经济状况改善之后,卖旧换新,但他们卖掉的经济适用房,直接流入了普通商品房的体系,而未留在住房保障体系当中。建立产权共有制度后,政府就有了发言权,可以保证退出的经济适用房形成“内循环”,为将来发展租赁型的经济适用房提供房源。
 

 

文章录入:fjvillas008    责任编辑:蒋书梅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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