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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法院判:无证中介可收这笔中介费
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成都商报    更新时间:2007-8-15

    一家中介公司,不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,仍在开展业务。一客户通过此中介顺利买到了中意的房子,却因中介公司不具有资质而拒付中介费,中介公司将该购房者告上了法庭。日前锦江法院判定,中介公司虽然在与购房者签订协议时不具有房产中介资质证,但并不影响合同效力,判决购房者全额支付中介代理费 6120元。
 
  法院查明,2005年8月30日,市民赵某看中了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处二手房,为此,他与一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代理委托协议。双方约定,赵某委托中介公司为代理人,代他购买指定的二手房,在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订时,赵某支付中介公司6120元作为代理佣金。

  很快,中介公司顺利促成赵某买下了这套房子,并于当年10月14日为赵某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,并缴纳了二手房买卖中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。

  但此后赵某发现,这家中介公司从2003年6月被市房产管理局准予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有效期到2005年6月3日就到期了。2006年1月6日,市房产管理局准予这家中介公司从事房地产经纪、咨询业务。

  “也就是说,当时签协议时,这家中介公司没有中介资质。”由此,赵某以中介公司签订协议时不具有房地产中介资质为由,拒绝支付代理费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,中介公司起诉到法院,要求赵某支付代理费服务6120元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代理委托协议合法有效。虽然中介公司在与赵某签订协议时,不具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,但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。所以,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向中介公司全额支付代理费6120元。

文章录入:蒋书梅    责任编辑:蒋书梅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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