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外国人在汉买房,买了又想退,但是拒绝支付违约金,其理由是她的国籍不在中国,不受中国法律制约。昨日,家住武昌的陈阅致电晨报律师连线咨询:“外籍华人买房违约,我该怎么办?”
陈阅介绍,他在武昌有一套125平米的住房,去年6月起委托中介出售,当时房产证还在办理过程中。两个月后,中介通知其该房有了买主,买主叫郑雨,是个外籍华人。
同年9月2日,陈收到郑雨的4万元定金,随后又签订了合同,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65万元;如果单方面违约,须赔偿总价款的20%给另一方。
国庆节期间,陈阅突然接到了郑雨的“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通知”。陈阅很气愤,要求郑雨按照规定赔偿违约金20%,但遭到拒绝。
郑雨称,自己是境外人士,不受中国法律制约,且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经公证处公证,未经公证的合同不生效,因此她要求陈阅退还4万元定金。
【律师观点】
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林兵认为,根据2006年7月1日,国务院六部委联合下发《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》规定,在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工作、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,可以在境内购买自用、自住房。
同时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的相关规定,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,适用我国法律。陈阅与郑雨的房屋买卖行为,在我国发生,且属于普通民事行为,适用我国法律。因此,依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他们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时意愿的表达,虽未经公证处公证,但仍有效。因此,郑雨需承担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%的赔偿金,陈阅也应返还郑雨前期支付的4万元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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